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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水平开展的若干办法》的告诉
发表时间:2024-06-05 11:47:01   发布人: 产品中心

  《海口市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水平开展的若干办法》现已2023年8月15日十七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履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优化开展环境,为海南自贸港高水平质量的开展供给有力支撑,依据《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未来的开展专项和经费办理暂行办法》等方针办法,结合我市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出产、运营、交税,实质性运营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赏时需在资历有用期内)。

  第三条  本办法奖赏资金按当年奖赏上年的跨年奖赏准则实施。奖赏资金列入市科技主管部分的部分预算专项资金,大多数都用在支撑科技型企业梯度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全体引入等方面。

  对归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后初次经过高新技术企业确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赏。对未被归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但初次经过高新技术企业确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赏。对初次经过高新技术企业确定的已归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渠道计算的“四上”企业(规划以上工业公司、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划以上服务业企业),追加10万元奖赏。

  对在我市再次(非接连)经过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赏;在我市接连两次经过确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赏;在我市接连三次及以上经过确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赏。

  对初次确定为“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并取得省级“精英举动”奖赏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省级奖赏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赏,最高别离不超越100万元、200万元、350万元。

  对取得省级研制经费增量奖赏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省级奖赏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赏,已归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渠道计算的“四上”企业不高于100万元,其他企业不高于50万元。

  对取得省级研制经费增量奖赏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库企业,依照省级奖赏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赏,最高不超越15万元。

  省外全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完结迁入注册手续之日起12个月,经营收入达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赏;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赏;经营收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赏;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赏。此项奖赏应在企业完结迁入后3年内申报,只可申报一次。企业申报时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资历有用期内。

  第六条  初次经过确定或再次(非接连)经过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外全体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在请求经过确定奖赏、迁入奖赏后的下一年度,可请求研制经费增量奖赏。

  第七条  请求奖赏资金的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担任,并承当不实申报的相关职责。对招摇撞骗、骗得奖赏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将采纳追回奖赏资金、依法归入诚信记载等办法予以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我市本级其他支撑经济开展的有关方针与本办法按从高不重复准则履行。本办法由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担任解说。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实施,有用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0年11月16日印发的《海口市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开展的若干办法(试行)》(海府规〔2020〕9号)一起废止。